從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降低了一個百分點,所有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區分標準也統一了:
任何行業的任何企業,若年銷售額超過500萬的,必須登記成一般納稅人;若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可自行選擇成為一般人還是小規模。
可還存在一批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卻“被迫”成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它們怎么辦呢?稅務局規定,這些企業可以在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間申請,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回小規模納稅人。
首先,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對于在一把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并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限制。
再次,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
老板注意了,如果咱們公司是7月份轉登記的,這個月還得按照原適用稅率開發票,從8月份開始就能開具3%增值稅發票啦!而且現在的稅控設備也可以繼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