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備受關注的關于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優惠目錄的通知正式出臺。為幫助廣大納稅人全面深入理解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以下簡稱“前海優惠政策”)的有關內容,本報特邀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對其進行詳細解讀。
1.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70%以上的企業。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解讀】:本條是明確前海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優惠區域要件。只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的企業才有資格享受15%稅率政策,這說明該政策是一個區域性低稅率優惠政策。2.優惠目錄要件。只有以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收入達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優惠政策。該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與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類同。3.明確收入概念。該收入是指稅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項內容,遠遠大于會計收入的概念范疇。
2.企業在優惠區域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內的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確定區域內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優惠區域內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標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加以確定,不考慮設在優惠區域外機構的因素。
【解讀】:本條是明確總分支機構的稅務處理方法,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只有優惠區域內機構才能享受前海優惠政策,無論其是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2.在判斷70%收入比例條件時,僅是對優惠區域內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總收入的比例進行判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海一家總機構,在深圳市內前海區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機構,則該企業仍應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進行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
3.企業既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稅率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執行;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優惠的,應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本條是明確稅收優惠疊加享受的處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基本原則是前海優惠與其他優惠可以疊加享受。例如,前海優惠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享受。2.稅率優惠可以取最優稅率。例如,前海優惠目錄內的企業同時享受重點軟件企業10%低稅率優惠政策,則其選擇10%低稅率優惠政策。3.定期減半只能按照25%進行減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因此,前海企業在減半期內,應按照25%稅率減半征收。
4.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指國務院2010年8月批復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范圍。
【解讀】:本條是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規劃顯示,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東岸,毗鄰港澳,規劃面積15平方公里,規劃期至2020年。
5.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解讀】:本條是明確稅務機關有關優惠目錄的界定管理方法。受限于自身專業能力,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往往難以準確界定,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可以借助專業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達到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6.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解讀】:本條是明確前海優惠政策的適用時期。前海優惠政策的適用時期共7年,從2014年第一季度開始,符合條件的前海企業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政策,以前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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