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具體流程如下:
1、召開股東會會議,形成變更經營范圍的股東會決議 ;
2、根據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經營范圍;
3、攜帶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后的章程,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
4、領取并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最好帶上公章,法人章,連同上述資料提交;
5、領取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納變更登記費用);
6、然后變更公司的稅務登記證,這一步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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