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的是依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所出資設立,且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來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一、名稱預先登記
1、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登記書;
2、全體股東指定的股東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3、股東的出資協議;
4、股東身份證明,其中:
(1)、企業法人股東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外來企業還需原登記機關在復印件上蓋章;
(2)、事業法人股東應當提供編委批文的復印件;
(3)、社會團體法人股東應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有關身份狀況證明。
注:提交以上材料,經電腦查詢、分局、市局逐級審核之后, 發給申請人《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二、設立登記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
3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其中: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提交資本進帳證明;
(2)、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并在公司成立半年內轉移所有權關系;
(3)、全民所有制單位作為股東還應提交所隸屬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產權登記證明;
4、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非公司所在地戶籍的需提交暫 住證);
6、公司住所證明(房產證書或局面租賃協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經營范圍中須經審批的,提交批準證書、許可證(或有關審批部門在《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具意見);
8、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三、注銷登記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注冊書》;
2、公司依照《公司法》章程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者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3、股東會或有關部門確認有清算報告(或主管部門、清算組織出具清理債務過完結證明、債務擔保情況證明);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5、開戶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
6、在報紙上刊登三次以上的注銷公司;
7、《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正、副本、公章;
8、其他應提交的資料。
公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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