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僅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商標的,商標局往往對申請的企業名稱進行分類, 分為含有字號的和不含字號的。
對以含有字號的企業名稱申請商標的, 商標局會對其顯著識別部分, 也就是對其字號進行審查, 如北京快注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其顯著識別部分為“快注”, 如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商標局會對“快注”進行審查; 對于不含字號的,商標局一般認定為不具有顯著性予以駁回。
但是在近期 商標局在審查僅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申請時, 趨向于全部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予以駁回。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企業名稱與商標不同, 不具備商標直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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