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現代企業公司組織形式兩個條列的規范化,您是否清楚呢?我們深圳公司注冊管理人員做了總結:
應該說深圳自建市以來就開始了公司組織形式的建立和發展,但就現代公司組織形式的特征和要求來看,以及從公司體制的運作來看,還存在著許多缺陷,這些缺陷尤其突出表現在國有企業中。主要的缺陷是: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權責不明。企業組織領導體制不規范不科學,缺乏自我約束和監督機制。
顯然這與現代公司制度是不相符的。作為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特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面臨的首要任務,就是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標準和條件,科學地規范特區公司組織形式。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頒布實施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就積極組織參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此條例因各種原因晚于《公司法》頒布)。
上述前兩個《條例》不僅在全國率先對現代公司組織形式進行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規范,并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立法參考和基礎,而且對深圳規范現代公司組織形式,建立特區現代企業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標志著特區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若有不明的或者需了解更多請右側咨詢客服(熱線4008-617-099),華鑫峰熱門服務有注冊深圳公司、記賬報稅、變更公司、注銷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