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發文通知:“2018年11月開始,個稅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大家都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現在不讓申報了?那該怎么辦?
1、最新個稅法規定,取消當月扣繳當月申報
“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相信大家近幾個月來都被“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搞得焦頭爛額!注意:官方通知來啦!!
廣東、廈門稅務、北京稅務相繼發布規范、調整個稅扣繳申報的通知,糾正“當月繳納當月個稅”,11月、12月要抓緊規范調整!
正確的順序是:9月工資-9月計提-10月發放-11月申報
很多上半月發薪的單位,一直誤報為“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個稅”;以前雖然與稅法原則不符,但也沒造成其他損失,所以就一直這么錯下來了。
稅務局最新通知,11月起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當月申報。
廣東省稅務局最新通知:
11月6日,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彈出廣東省稅務局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期限統一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15日內,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span>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1月06日
公告里明確寫明了,以后將不再受理企業“當月申報當月”了。
以前有不少企業是月初發了工資就趕緊在申報征收期結束之前把剛發放的工資對應的個稅給申報了,雖然這不是最正確的申報時間,但是系統是允許的,所以一直存在爭議,現在正式明確了,再當月申報就不行了。
除了廣東發布通知,廈門、北京、河北、浙江也發布了相關通知!
廈門稅務局最新通知(通知原文節選)
一、規范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進行規范調整。
北京稅務《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比如,某企業2018年10月向員工發放工資,實際發放工資的當月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當在1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此時稅款所屬月份為2018年10月。
如果貴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當月扣繳申報并繳款”的情況,請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一、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稅款所屬月份選擇“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2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二、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且計劃在11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也無需進行零申報。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將關閉“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人工選擇當月稅款所屬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2018年12月”。
對于貴單位納稅人由于上述扣繳申報時間的調整,在購房、購車、積分落戶納稅審核中受到的影響,我們將根據調整后的實際扣繳申報情況予以認可,請貴單位向員工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種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9年1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上述第二種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
感謝貴單位對北京稅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問題,請及時與貴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進行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6日
河北稅務《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通知》
浙江稅務《“稅款所屬月份”有關問題提示》
2、個稅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12月份申報!
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已經當月申報當月了,甚至是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在稅局通知之前已經申報了,又應該辦?
廈門稅務局給出了參考辦法: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以上為廈門稅務局官方口徑,其他省份應該也會發布相應的通知,具體以當地稅務機關意見為準。
3、“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可知: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總結:
總之就是一句話:當月發放工資,次月申報! 千萬不要再當月發完之后就直接申報,因為這是提前申報!大家按照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