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自主創業的人越來越多,紛紛成立并注冊了自己的公司。但稅法意識薄弱,以致于出現:
“我著急用章、用執照,先不辦稅務登記,可以嗎?”
“公司注冊后短期內不經營,也沒有業務,即使讓我申報繳稅,也是零申報,不辦稅務登記了,行不行?“
同志,你過來,請坐下。先來普及一下法律知識吧:
根據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016年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對辦理營業執照超過3個月,未進行稅務登記或信息補錄的納稅人,經實地核查查無下落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新注冊登記辦理涉稅事宜的,限量供應發票,并進行重點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