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12條明確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表現為公司具有什么樣的生產項目、經營種類、服務事項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經營范圍,以便開展經營活動。同時,確定公司的經營范圍,還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資者了解公司資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資金投入的項目以及該項目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風險;
2、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確定大體的范圍,有利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專業化發展;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認清公司發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于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市場競爭的無序狀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么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對公司的類型、宗旨、組織機構設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定,為公司的設立和設立以后的運行提供一個基本準則。因此,公司經營范圍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司經營范圍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設立后,應當在經過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然而,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范圍,或者縮小經營范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定更改自己的經營范圍,應當經過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