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當合伙企業出現以下的幾種情形時,要進行注銷:第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第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第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第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第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第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那么,注銷合伙企業,是否也要和公司注銷一樣,進行登報公示呢?是否需要進行清算報告呢?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90條規定,“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據此,合伙企業注銷應當提交清算報告,但并沒有在報紙上刊載注銷公告的強制性要求。合伙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可發布清算備案公告和債權人公告,但不是強制性的。
最后,再來講一下,合伙企業注銷流程:
1、申請。可以通過網上提交,也可以現場提交,可以自己提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
2、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如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否則告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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