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公司會存在這樣的情況:公司注冊下來后,由于各種原因,就一直放著,沒有開展過經營活動,只是一直零申報進行維護。在確定公司已經用不上之后,想要進行公司注銷。那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可以申請簡易注銷呢?如果您對此不是很清楚的話,就一定要看完,十分有幫助。
根據規定,適用簡易注銷的企業類型有這些: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
而適用簡易注銷的情形包括:
1. 未開業且未發生債權債務;
2.未開業且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
3.無債權債務且未發生債權債務;
4.無債權債務且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
5.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6.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終結。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符合以上的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申請簡易注銷公司。
但要注意,如果公司存在以下的情形,則不可以簡易注銷。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 正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的企業,曾經被行政處罰過的企業;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8.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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