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內容】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執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
【優惠內容】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75%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所屬行業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2.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3.不屬于企業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4.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5.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執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優惠內容】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四川)。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條件】
1.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執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按本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021號);
2.《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規〔2019〕2號)。
【優惠內容】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四川)。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享受條件】
1.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招用的重點群體人員類型,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3.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相關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經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4.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本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
【執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0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
3.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扶貧開發局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規〔2019〕3號)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2.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4.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執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優惠內容】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執行期限】
2019年4月3日發布,文件廢止前適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優惠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執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包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所稱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2.享受本優惠政策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3.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本優惠政策。
4.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該企業所得稅優惠。
5.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6.各項目享受的具體條件詳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執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優惠內容】
企業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執行期限】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優惠內容】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執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本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